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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調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355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楊鈺青等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提出相對人即被告楊鈺青之被繼承人楊何梅妹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提出相對人即被告楊鈺青之被繼承人楊何梅妹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㈢提出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同段352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㈣如有其他繼承人,應追加起訴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全體繼承人一併被訴。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提出相對人即被告楊鈺青之被繼承人楊何梅妹全部遺產資料、繼承系統表,而無從確認是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爰命聲請人即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