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調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53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高正芳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堡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暨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及補繳裁判費,及具狀補正所欲起訴之被告堡騰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又上開補正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惟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堡騰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又原告於起訴狀之訴之聲明僅記載:「

一、依合約預定地蓋垃圾間、拆除違建。二、無法依合約解除契約」等語,顯非適法,而未具體特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致本院無從確認審理之範圍,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準此,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