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693號聲 請 人 吳哲宇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君寶建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契約條款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