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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調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70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碧玲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新竹市○○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完整版)。

二、依前開調取資料補正起訴狀當事人姓名、地址及訴之聲明(應按對造人數檢附繕本及證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時,起訴狀關於當事人被告欄、訴之聲明除記載被告陳碧玲外,另一被告僅記載陳,本院無從審理,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