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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1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昌智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賴雪梅

徐渼嬌徐昌美徐昌仁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邱碧珠

邱俐襄邱暄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9,120 元【計算式如下:(

400 +2,824.78+1,154.8 +726.01)×552 ×0.04×7 =789,

12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