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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133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鄭明輝被 告 黃曾秀琴兼黃志松之繼承人

黃志風黃詩凌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詩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