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133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鄭明輝被 告 黃曾秀琴兼黃志松之繼承人
黃志風黃詩凌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詩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