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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曾秀琴兼黃志松之繼承人

黃志風黃詩文黃詩凌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