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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竹簡字第209 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陳龍德

陳**陳李秋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4日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該附表說明欄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9 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