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34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被 告 林河全
林甲林乙林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丙○、甲○、乙○之真實姓名,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甲○、乙○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