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490號原 告 世紀庭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鳳姿訴訟代理人 彭素娟
施淑真被 告 施柏全
施峻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煜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