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竹簡字第434號原 告 王彥勳被 告 鄭柏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均為訴外人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先進公司)之員工,在原告離職前已互生齟齬。被告對於原告任職期間工作或心理多所傷害,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業已坦承。108年9月被告向世界先進公司內部隨意向他人散佈原告即將轉到二廠工作之不實訊息,致原告工作上有許多不便,也造成諸多不安定感。原告於108年10月23日離職,被告因疏失導致文件外洩,原告因此不堪其擾。又被告無實證情況下,竟於108年9月至12月,在世界先進公司內散佈原告為同性戀等貶低性之言論,致原告身心靈承受偌大壓力,身心受創。基上,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多次散發不實訊息,造成原告之信用、名譽、人格權受損,原告自得請求回復名譽及賠償相當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元。
而被告隨意向世界先進公司舉報原告有騷擾乙情,並非事實,卻使原告損失原可領取之離職金222,081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6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282,081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82,0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期間被告不得侵害居住行為,惟仍任職世界先進公司,須避免證據汙染偏頗有違公平訴訟之情事,已特請企業主管同事留意;㈢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答辯狀略以:原告主張伊有侵權行為及受有損害之事實,原告應負舉證責任,且原告曾以本件事實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台南地檢署)對伊提起刑事告訴,伊已獲不起訴處分,故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其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1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依上說明,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侵權行為,致其受有前開損害,即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情節,固據提出原告與同事間、兩造間
之對話紀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世界先進公司所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第167至171頁),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如上。經查:
⒈依原告所提兩造間之2則對話紀錄所示,其中1則原告表示:
「…我想想每個人都會犯錯,待這件事情完整結束後我再完整回覆,你並沒有責備我,但是心理已被壓迫到一直低頭,覺得自己錯了,有什麼話不希望再聽到的嗎?希望可以慢慢改進」,被告回覆:「從沒看輕或歧視的意味,對待剛認識朋友的方式就是這樣,從未針對過你,轉變是因為了解更多,知道不應該用習慣的方式對你,過去的冷漠傷害到你這點沒辦法改變,我只知道現在試著多了解多聆聽或許才能找到適合的方式…」(見本院卷第27頁)。由上開對話可知,原告向被告表明「有什麼話不希望再聽到的嗎?希望可以慢慢改進」,被告則說明其無看輕或歧視原告之意思,並對於過去冷漠對待原告表示歉意,實無從憑此認定被告有自認傷害原告或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另一則原告表示:「…這種身心凌虐3個月,真的好死不如求死,選擇不計較不去恨,是相信人善,所以對你不管什麼情緒,我都笑笑,剩下放心上也自己吞,記憶體滿了,我就會輕生但不說原因,感覺你是很硬不低頭的人。我會努力協調,一起面對一起走,不行,我就了結前寫清楚,大家和平這是最壞的情形」,被告回稱:「週四約一下吧,一起吃個晚飯一起聊聊,我三五值班。未提及不是不信任你,是認為我間接對你造成傷害,是我該承擔…」(見本院卷第27頁)。觀諸前揭對話內容,被告雖承認「間接」對原告造成傷害,但前文已表明「未提及不是不信任你」,僅能證明被告對於原告無積極、主動之應合或回應,仍不足證明被告有何傷害原告之言行。是以,尚難以前開對話紀錄,遽認被告有傷害原告之侵權行為。
⒉原告雖提出其與同事張和順、楊宗育、黎姿佑之對話紀錄(
如附表一至附表三,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惟對話紀錄中,張和順、黎姿佑均未表示聽到被告傳述原告所指之不實內容,反係原告自行認定不實陳述係被告所為,則被告是否有原告所稱在世界先進公司內傳述原告將轉到二廠工作或原告為同性戀之不實訊息,自非無疑。其次,原告曾對被告提出恐嚇、誹謗等刑事告訴,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於109年12月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2314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1至155頁)。黎姿佑於前述偵查案件證稱:我認識原告,我是聽到同事有在講原告與被告的事,但我自己沒有聽到被告有說原告是同性戀,我根本不認識被告等語,業經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詳載明確(見本院卷第153頁),則原告所稱被告向世界先進公司同事傳述原告為同性戀不實訊息乙節,更無從採信為真。再者,觀之原告與楊宗育之對話內容(即附表三),未具體提及何感情事件,復未曾提及被告,則對話中所指之感情事件,是否出於被告所傳述,當無從證明,實難憑此即認被告有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
⒊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固堪認原告有至該
院就醫之事實,然原告就醫之原因為何、是否係因被告行為所致,皆不能僅憑此診斷證明書即作認定,是此一診斷證明書尚難佐證被告有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
⒋原告雖主張其離職後,被告有因疏失導致文件外洩之情事,
然原告對此並未提出證據可資證明。又依世界先進公司寄予原告之存證信函所載,世界先進公司與原告於108年10月22日曾簽訂切結書,世界先進公司認原告日前有無端向該公司員工或其親屬寄送信件之騷擾行為,以原告違反切結書第3點為由,表明自108年11月1日起不支付原告任何尚未支付之離職金(見本院卷第167至171頁),固堪認定原告未能繼續從世界先進公司領取離職金因而受有損害。但查,上述存證信函完全未提及被告或其親屬之姓名,自無從肯認被告係存證信函中所稱之「本公司員工」,加以原告未提出其他證據可供查考,則原告主張被告任意向世界先進公司舉報其實施騷擾行為、導致其損失原本可領取之離職金222,081元云云,即非可採。⒌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實難謂原告就其主
張被告前開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已盡其舉證責任,本院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衡諸上開各情,本件尚難認定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侵權行為。原告之主張,容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87,0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洵屬無據,不能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附表一:(見本院卷第23頁下方)甲○○:你在黃光有聽到甚麼關於我的事嗎? 張和順:要轉職二廠嗎? 甲○○:甚麼意思? 張和順:你不是要轉二廠 我在忙新加坡的事較多 甲○○:喔喔 誰說我轉二廠? 張和順:好像一堆阿兵哥,反正就是那堆新人在聊天聽到而已 甲○○:哈哈對哦 你之前有寄信在準備新加坡 我沒接到這樣 訊息 哈哈一群阿兵哥,就柏威他們吧! 張和順:那群新人 我們太老,八卦聽聽 人來來去去聽多了 甲○○:哈哈實際走的比亂傳的少 職場就是如此附表二:(見本院卷第25頁下方)甲○○:上次問你的,乙○○在沒證據下,為何說他人是同性 戀,還透過別人轉傳,連你都知道,這種話可大可小 對啊!很多事情就是如此,當下很生氣,很氣,但也是 一種學習 黎姿佑:黃光製程嗎 還是TD製成 忘了是那位說的 甲○○:就是乙○○說的,但不知是透過TD或其他黃光製程轉 傳給你的,你也沒在細部追究 黎姿佑:對啊附表三:(見本院卷第25頁上方)楊宗育:哦哦,你那個感情事件小宣導一下 其他沒特別耶。 甲○○:哇靠,整部門都知道,我不用回去了 虞sir說話都很誇張 說明人非萬能,也會故障,有時也會執著也是也會放不下 楊宗育:沒有喔,沒有特批評什麼的,很理性的講而已 甲○○:喔喔,全部門都知,我還要回去嗎?哈哈 楊宗育:不然低調一點也沒關係 甲○○:怎麼低調法,教一下 楊宗育:我也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