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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5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堯龍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竹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