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52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賞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提出被告林賞之被繼承人葛劼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提出被告林賞之被繼承人葛劼新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㈢提出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㈣如有其他繼承人,應追加起訴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全體繼承人一併被訴。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林賞之被繼承人葛劼新除戶戶籍謄本、全部遺產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而無從確認是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爰命原告應於7日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