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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79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蕭興源

洪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