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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司調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鄒牡丹、鄒顯謀、鄒郭甘妹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魏鄒牡丹前向聲請人聲請信用卡、易貸金消費使用,聲請人就該債權部分已取得執行名義,經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死亡並遺有不動產即新竹縣○○鄉○○段○○○○○號土地,相對人即債務人魏鄒牡丹未拋棄繼承,依法相對人等應為遺產繼承人,惟前揭不動產卻遭相對人以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鄒顯謀所有,相對人前揭所為無償行為自有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塗銷相對人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將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登記為相對人魏鄒牡丹,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塗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遺產繼承登記,回復為公同共有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