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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司調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調字第90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鎮村、洪麗美、洪麗雪、洪麗玲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張富子原所有新竹市○○段○○○○號暨同段76建號之系爭不動產,嗣被繼承人張富子死亡後,前揭系爭不動產原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且查相對人洪鎮村並無辦理拋棄繼承,惟系爭不動產卻於民國104年4月15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逕為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麗美、洪麗雪、洪麗玲,致聲請人無法對前揭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以清償相對人洪鎮村對聲請人之債務。是以請求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上開法律行為,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