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全字第10號聲 請 人 郭芳祿 郭芳嚴郭芳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吳宗懋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有聲請人郭芳祿、郭芳琛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