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勞簡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雅棠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邊成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請求資遣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606 元、請求開立非志願離職證明書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77元(計算式如下:3,
975 +26,002=29,97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