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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小調字第 1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調字第1432號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相 對 人 黃雷榮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聲請調解相對人黃雷榮華清償電信費用;惟相對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9 年3 月30日死亡,亦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是聲請人以黃雷榮華為相對人聲請本件調解,揆諸前開規定,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