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字第1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鍾肇展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成河即新竹市私立偉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