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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小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字第552號原 告 劉利財被 告 陳天吉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業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09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寄存文書領取登記簿影本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