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 訴 人 林美雀
沈宜萱林士民被上訴人 林姲伶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拍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稽,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