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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孫玉英被上訴 人 清華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昆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月14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09 年度竹簡字第2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書(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之1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表明上訴理由,參諸前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444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彭淑苑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