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修心宮兼法定代理 黃國相○ 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被上訴人 鍾瑞昌法定代理人 鍾雲周被上訴人 鍾蓮台訴訟代理人 鍾建誠被上訴人 鍾新灶
鍾秀珠許鳳娥鍾雲浩鍾雲滔鍾永廷兼以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雲琪被上訴人 鍾光燊
鍾光烈鍾光裕鍾鐠賢鍾振強兼前列鍾鐠賢、鍾振強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振聲被上訴人 鍾德勝被上訴人 鍾濟全被上訴人 鍾德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宗穎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