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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簡聲抗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丁肖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民國109 年6 月29日所為之109 年度竹北簡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維護其法律上權利,聲請法官迴避作為抗告證據及對造律師於開庭時百般誹謗污辱抗告人之證據,開庭時筆錄並未逐字記載,例如,109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法官稱抗告人「演很大」並欲動用法官職權拘留抗告人,並姿意謾罵、奚落、侮辱當事人;108 年5 月31日抗告人未收受開庭通知而未出庭,而對造律師在該次言詞辯論程序以抗告人已逃回大陸等不實言論誹謗抗告人,在歷次言詞辯論程序中,對造律師屢屢以與本案無關且不實之事項污辱抗告人,以達承審法官對被告之歧視,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以保障抗告人訴訟權利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係為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之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13 條之1 規定即明,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或數位錄音、錄影內容非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卷內文書,當事人依該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自不包括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該內容涉及當事人或法庭活動人員之聲紋等個人資料,為人格權範圍,提供拷貝上開錄音、錄影資料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5 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並不得逾此特定目的範圍,始具備正當、合理性。如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或數位錄音、錄影內容,未具備正當合理性,即已逾越上開輔助筆錄製作之必要範圍(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294 號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939 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

(一)抗告人雖以前開情詞主張,然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言詞辯論筆錄並僅需記載進行之要領而無須逐字紀錄,而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可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自無庸聲請交付法庭光碟。

(二)抗告人雖主張其為聲請法官迴避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云云,查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之案件,業經本院分別以10

9 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8號裁定、109 年度簡聲抗字第4 號裁定駁回確定,是抗告人此部分主張即無理由。

(三)就抗告人主張本案原告律師及承審法官侵害其人格及名譽權部分,本院爰就抗告人具體指摘之部分,調閱該期日關於上開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有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第37至41頁)。

(四)抗告人雖稱對造律師於108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稱其已逃回大陸等不實言論誹謗抗告人等語,然由該次譯文內容可知,因抗告人未到庭,法官詢問對造律師是否知悉抗告人為何未出庭,對造律師僅稱抗告人「她現在人在大陸,在中國,回到老家了」、「她的原來的先生那邊跟她有些糾紛」等語,言詞內容未有誹謗抗告人之嫌,難認該等言詞足使一般客觀第三人聽聞此事,會就抗告人社會人格及評價有所減損,是抗告人稱本案原告律師誹謗其名譽等情,並不足採,則其據此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顯與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無涉,不應准許。

(五)抗告人雖稱承審法官稱其演很大,還要動用法官職權拘留抗告人等情,惟查:

1、按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法院組織法第88條、第89條、第91條分別定有明文,則法官於開庭時為確保期日順利進行,本得基於其法庭指揮權及秩序權之行使,將妨礙法庭秩序或其他影響法庭審理之行為,禁止其進入或退出法庭,並得令法警看管至閉庭之時。

2、觀之附件所示該次錄音譯文,抗告人一再指摘對造律師擅自運用法院資源調取抗告人子女資料,過程中亦不斷打斷承審法官及對造律師之陳述,而承審法官多次以「好啦好啦~~」、「丁小姐~丁小姐~~」等言語安撫抗告人,復告知抗告人其所述與本件本票債權債務關係無涉,仍不見抗告人情緒有所緩和;抗告人又指摘原告律師透過他人威脅自身,並以言詞攻擊律師,而承審法官亦多次以「好啦好啦~~」,且抗告人聘請之律師亦試圖緩和抗告人情緒未果,2 段錄音內容長達4 分多鐘,抗告人多次在法庭大吼,打斷法官及對造律師陳述,甚至在法庭中以言詞攻擊律師,雖經承審法官、抗告人律師多次試圖緩和抗告人情緒卻無任何效果,核抗告人所為已嚴重影響法庭秩序及法院審理案件之進行。承審法官始告知其「你如果再擾亂法庭秩序,我要運用我的法庭指揮權」、「如果說你每次開庭情緒都是這樣,我會行使我的法庭指揮權」等語,途中屢遭抗告人打斷,抗告人之律師亦試圖以「先聽一下法官怎麼講好不好」等語,緩和其情緒無果後,承審法官始表示若抗告人下次開庭還是這樣,法官將考量行使法庭指揮權,對抗告人於拘留室進行看管,難認承審法官有謾罵、奚落、侮辱抗告人之情形,言詞上亦無偏頗一造之處,則其據此聲請交付該次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顯與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無涉,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另抗告人雖稱該次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卷宗該次開庭通知書,於108 年

4 月24日因未獲抗告人會晤而寄存在竹北三民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及108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本案一審卷一第35頁、第39至41頁),且此部分主張亦非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能知悉,應由抗告人以聲請閱卷方式辨明即為足矣。又抗告人於109 年5 月29日聲請本案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經承審法官以本案證據調查部分已進行將至終結,且兩造間為票據直接前後手,認定仍應行簡易訴訟程序,核其為訴訟裁量權之行使,難認承審法官審理上有何偏頗,則抗告人據此作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論據,亦無足採。

(七)至抗告人雖聲請交付108 年7 月5 日、108 年11月8 日、

109 年3 月20日、109 年5 月29日、109 年7 月1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惟其並未具體指陳承審法官或對造律師有以何種方式侵害其權利,難認其已就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有所敘明,則抗告人聲請交付此部分法庭錄音光碟,亦不可採。

四、綜上論結,抗告人所指各節,與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就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之要件不符,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附表

1、108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 ⑴影音時間〔00:21:49至00:21:56〕 法 官:我們可能得查一下丁小姐人在哪裡?他現在是 出境了是不是? 原告訴代:他現在人在大陸,在中國,回到老家了 ⑵影音時間〔00:21:57至00:22:11〕 法 官:阿她會再回來嗎?不知道? 原告訴代:不太知道,因為她的原來的先生那邊跟她有些 糾紛,所以會不會回來不太確定,因為事情很 大。 法 官:好 ⑶影音時間〔00:22:14至00:23:43〕 法 官:本件改108 年7 月12日上午10點,大律師可以 嗎? 原告訴代:12號,可以再換成其他時間嗎,如果可以的話 ? 法 官:那改7 月5 日上午9 點40分,只是說那天就不 在這裡了喔,在20法庭,就不另外再通知大律 師了。 原告訴代:謝謝。我書狀之前是簡單的,因為我不曉得對 方的答辯狀,沒有寫得很詳細。 法 官:好,今天也只是初步了解一下,這樣就可以了 ,大律師請回。 2、109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 ⑴影音時間〔00:21:26〕 法 官:另外丁小姐部分,你回去也再想想看,不管怎 麼樣那些票都進到你的帳戶裡了,我相信這部 分你們也不爭執,那你也說是之前你借他的, 那如果說本件的票據你不再主張的話,他們之 前給的錢也就算了,你自己再衡量看看,到底 是甚麼的錢,我相信你自己是最清楚。 被 告:法官,這當然是借給他的錢,我當然最清楚, 阿不然白紙黑字的借據是假的嗎,對不對,那 你請大律師說沒有叫法院調我兒女的資料,他 們的身分證字號,所有的在家事法庭的,我記 得那時候家事法庭… 原告訴代 許 律師:請你自己看看你的被證4… 法 官:好啦好啦~~ 被 告:我有看過我有看過,我不相信我連人權都沒有 ,我連尊嚴都沒有,我相信許大律師你也做過 檢察官,你也想一想 原告訴代 許 律師:對不起,我沒有攻擊你,沒有攻擊你 法 官:好啦好啦~~ 被 告:不是法官不好意思,我真的覺得我這些小孩子 明明就很努力地做人,你為什麼要把它們資料 都公布呢 法 官:這些資料跟本案都沒有關係,你不要把那些東 西扯進來 被 告:今天因為就是調出來了我很難過,法官在上, 請你體諒,我30年了我為了這些小孩子,我把 自己賣在這裡,我清清白白,我跟楊敬賜的關 係不是他講的關係,如果有這些不正常關係請 他去告,我自會跟檢察官去說明 法 官:丁小姐~丁小姐~~ 被 告:法官不好意思,我很難過,真的很難過,我覺 得我身為一個母親,你知道嗎我30年來我… 法 官:請問一下,我們這件在辦理你的家事嗎,不是 我們只有在查你的債權債務關係 被 告:債權債務關係我就是把錢借給他了,我已經在 每一份訴狀跟法官講得清清楚楚 法 官:是,對這是你的主張,原告有原告的主張,該 調查的我們就會調查 被 告:這是我的主張,法官要調查我沒有意見,但是 可不可以不要把我小孩子… 法 官:可不可以不要再把其他事情在牽扯進來 被 告:因為這關係到我孩子的隱私權,你把我脫光光 在外面走,我可以不要臉,你可以像大陸文化 大革命一樣,幫我爸破寫,講得一堆亂七八糟 的,根本事實不是這樣子,我都可以忍受 法 官:丁小姐~~丁小姐~~丁小姐~~ ⑵影音時間〔00:24:15至00:25:25〕 被 告:但是但是法官,你今天把我子女捲進去,不是 因為我看到那些東西我很難過,我30年30年30 年我做人…我沒辦法用言語回答,你看我好好 一個人,你又怎麼知道我夜裡是怎麼樣的,我 沒有抱著棉被再哭,你又怎麼知道我是怎麼過 來的,這些錢這些錢就是我前夫給我的賣身錢 ,我藏起來了我藏起來了,我今天遇到一個騙 子你知道嗎?今天我跟你講,對…鄭大律師你 叫律師威脅我… 被告訴代 魏 律師:法官還沒有做決定,你先… 原告訴代 鄭 律師:你每次都人身攻擊 法 官:好啦好啦~~ 被 告:所以你…就可以喔,我就去告發我就去告發 原告訴代 許 律師:不要攻擊律師好嗎!! 被 告:許大律師你不用對我這麼兇,你也當過檢察官 的,你看看我的案件,我這輩子… 法 官:好啦好啦~~ 原告訴代 許 律師:請你不要攻擊律師 被 告:我沒有要攻擊律師,但是鄭律師昨天…我會去 告發我會去告發… ⑶影音時間〔00:25:26至00:28:40〕 法 官:好啦好啦,丁小姐夠了吧~夠了吧~夠了吧, 你如果再擾亂法庭秩序,我要運用我的法庭指 揮權… 被 告:我沒有擾亂法庭秩序,我有我的想法我要講對 不對… 被告訴代 魏 律師:先聽一下法官怎麼講好不好 法 官:如果說你每次開庭情緒都是這樣,我會行使我 的法庭指揮權… 被 告:報告庭上 被告訴代 魏 律師:先聽一下法官怎麼講好不好 法 官:我已經說過了,你要踩我的底線試試看 被 告:法官我沒有要踩你的底線,你可以把我話記錄 下來,我沒有 法 官:我已經說過了 被 告:沒有啊對方一直亂七八糟亂講,阿你叫我怎麼 受的了 法 官:夠了吧,每次開庭看你表演就好啦,大家看你 表演就好啦 被 告:法官我沒有在表演,法官你可以把我記錄下來 我沒有在表演 法 官:你下次開庭還是這樣,我就行使我的法庭指揮 權,讓你進去拘留室 被 告:可以啊~我不相信這個世界會沒有法理 法 官:我是遵照法律的規定 被 告:我不相信我沒有人權沒有尊嚴 法 官:臺灣法律如果沒有人性跟尊嚴的話,我不曉得 哪邊的法律還有人性跟尊嚴 被 告:那請問法官我做了甚麼,魏律師我很難過 被告訴代 魏 律師:等下啦,有些話要慢慢講 被 告:魏律師我很難過 法 官:許律師跟鄭律師你們就聽聽就算了吧,再怎麼 樣這都別人的事情,你們就看著吧,就這樣吧 ,這有甚麼好生氣的,你越是這樣跟他生氣, 他就講得更起勁,這有意義嗎,沒有意義阿, 這有甚麼意義,案子又不是他講了這些話就不 用查了,不會啊 ⑷影音時間〔00:28:49〕 法 官:好那我們本件後核辦,那許律師你們再考慮要 不要追加…」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