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華睿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江天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
林合民律師何謹言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仲裁判斷准予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608 萬4,069 元【計算式:美金1,881,700 元×聲請人聲請之日即民國109 年7 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805=新臺幣56,084,0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4,000 元。又依仲裁法第48條第
4 項規定,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由法院送達之,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4,000 元,並提出聲請狀繕本1 份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