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5號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即葉珮綺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說明之:
㈠被繼承人葉姵綺之遺產清償債權之狀況。
㈡原聲證三十五之臺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108年1月15日手續費新台幣伍拾元之收據,是因何管理遺產之必要行為所產生。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未提出主文所示資料,本院無從評定報酬及已支出代墊費用數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