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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29號聲 請 人 許華雄律師即被繼承人曾勝隆之遺產管理人關 係 人即受選任人 張國權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於民國92年12月15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92年12月5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