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33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石吉亮相 對 人 鄒本鑾相 對 人 鄒淑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慧楨(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108年5月2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慧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慧楨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死亡,其子女已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父母已死亡,相對人鄒本鑾、鄒淑華為被繼承人之手足,為合法繼承人,然其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新院平家碩二109司家聲2字第000495號函、家事事件公告及債權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8年5月20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執此,本件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