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73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 鄭春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鄭明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108年4月2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明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死亡,單身未婚無子女,相對人鄭春芳為被繼承人之父親,為合法繼承人,然其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債權證明文件、新院平家慈108司家聲1083字第032523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8年4月25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表及向戶政查閱之被繼承人子女之戶籍資料等附卷可稽。執此,本件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