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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92號聲 請 人 許華雄律師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具狀就原聲請狀有誤之部分更正之,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並說明遺產最新現狀。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狀首載相關案號係100年度司財管第21號,聲請之事項一、載「請求裁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精一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然聲請之理由一、卻又載「本律師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詳如聲證一),選任為繼承人歐陽貞雄之遺產管理人」,則聲請人欲聲請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案件,係任被繼承人林精一或被繼承人歐陽貞雄,有說明補正之必要。又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遺產資料(詳如原聲請狀附件六)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248號民事判決附表所載內容不符(權利範圍不同),且聲請人所稱被繼承之遺產經債權人查封聲請拍賣,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民事執行處107年11月20日新北院輝107司執木字第133566號查封登記函影本,然該查封登記日期距今已年餘,拍賣狀況如何?是否已拍定?聲請人聲請狀皆付之闕如,有請聲請人提出正確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及說明該遺產最新狀況之必要。本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