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30號聲 請 人 許華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鄭雙慶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解任遺產管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