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桑如琨即台灣阿蓓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台灣阿蓓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灣阿蓓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4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負債表、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台灣阿蓓亞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上述文件為證。惟查,台灣阿蓓亞股份有限公司就營利事業所得稅108年度結算、109年度決算、清算已申報尚未核定,並暫估應納稅額為1,311,359 元之事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108年8月24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090332827號函附卷可參,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無欠稅證明書到院,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是以台灣阿蓓亞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應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屬不明,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