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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司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76號聲 請 人 陳郁佳即宜益生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聲報人係宜益生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益公司)之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宜益公司經經濟部解散登記,爰依法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聲報為宜益公司之清算人,惟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亦未提出主管機關准予解散之公函、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就任日期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通知並於109年5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