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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司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72號聲 請 人 鄧國慶即捷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捷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捷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9年4月20日新院平民政109司司58字第01240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損益表、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同意書..等件影本,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捷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損益表、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同意書..為證。惟查,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資料均為聲報清算人前之104年相關資料,且經查捷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尚有本院108年訴字第991號訴訟案件繫屬,有相關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故本院遂以109年5月11日新院平民政109司司72字第015290號、109年7月6日新院平民政109司司72字第022170號函命聲請人補正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本院108年訴字第991號訴訟案件進行情形(是否已終結)..等到院,聲請人合法收受送達後迄今無正當理由迄仍未為補正。是以本件捷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是否已清算完結且無相關訴訟案件終結尚屬不明,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捷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