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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鄧重威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0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及保險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債務人名下僅有新安東安海上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惟該部分並無保單價值,有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6日新安東京海上110桃字第0006號函及110年6月11日新安東京海上110字第0451號函在卷可憑;另據債務人陳報表示其雖有郵局(帳戶餘額新台幣(下同)1273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餘額9840元)、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餘額10831元)、土地銀行(帳戶餘額100元)、慶豐銀行(帳戶餘額1000元),惟依前揭存款餘額觀之各銀行存款餘額不高,且據債務人表示因適逢新冠肺炎疫情,債務人之粗工工作受到影響,前揭存款為其必要生活支出所需,不應列為清算財產等情可勘認定,有債務人110年1月25日、110年2月2日及110年6月15日陳報狀、本院110年4月20日訊問筆錄、本院依職權函查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等件附卷可參。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主張存款應分配予各債權人,惟依前述,該存款餘額不高且為債務人必要生活支出所需(應酌留債務人維持必要生活所需費用),不應列入清算財產已如前述,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等則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無意見,其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

是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