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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 請 人 鄭禮奎

鄭佳明相 對 人 鄭禮仁

鄭金元即鄭禮治之繼承人

鄭禮通鄭德煥

鄭德賢

鄭禮煜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亦有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1項固規定:「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然參酌其立法理由可知,該條規定所稱「法定抵押權」係以未經登記者為限,若法定抵押權已辦理登記,即無擔保債權發生或範圍不明確之情形,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是以,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補償義務人分得土地若已為受補償人辦理抵押權登記,即非未經登記之抵押權,參諸前揭說明,即無須適用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末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確定,承審法院除依法判決共有土地分割外,亦就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等間應為找補金額予以酌定。嗣共有人持前開判決依法辦理分割登記,並就應為找補金額為聲請人等設定法定抵押權,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依前開判決所命金錢補償範圍對聲請人等之給付,為此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催告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等影本資料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無誤,堪信為真實。而觀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書附表二可知,相對人鄭禮仁應補償聲請人鄭禮奎新台幣(下同)7,994元、補償聲請人鄭佳明7,994元;相對人鄭禮通應補償聲請人鄭禮奎15,988元、補償聲請人鄭佳明15,988元;相對人鄭德煥應補償聲請人鄭禮奎8,860元、補償聲請人鄭佳明8,860元;相對人鄭德賢應補償聲請人鄭禮奎43,844元、補償聲請人鄭佳明43,844元;相對人鄭禮煜應補償聲請人鄭禮奎7,994元、補償聲請人鄭佳明7,994元;被繼承人鄭禮治應補償聲請人鄭禮奎7,994元、補償聲請人鄭佳明7,994元,又被繼承人鄭禮治雖於民國109年4月8日死亡,惟由相對人鄭金元繼承鄭禮治之權利義務,其亦應負擔鄭禮治對聲請人等所應補償之金額。從而相對人等及被繼承人鄭禮治應補償聲請人等之金錢於上開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時即應給付,聲請人等陳稱迄今尚未受償等情,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又相對人鄭金元雖尚未就附表編號

3、7、13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惟揆諸首揭說明,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並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故聲請人等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109年度司拍字第234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2 487.10 全部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德煥 2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3 55.71 全部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德賢 3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6 424.19 5分之1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治 4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6 424.19 5分之1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仁 5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6 424.19 5分之1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煜 6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6 424.19 5分之2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通 7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7 49.67 5分之1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治 8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7 49.67 5分之1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仁 9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7 49.67 5分之1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煜 10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7 49.67 5分之2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通 11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8 634.11 63411分之9059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德煥 12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8 634.11 63411分之871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德賢 13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8 634.11 63411分之1762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治 14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8 634.11 63411分之1762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仁 15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8 634.11 63411分之1762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煜 16 新竹縣 新豐鄉 福龍 129-8 634.11 63411分之3525 備考 登記名義人:鄭禮通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