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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賴湘東即賴祖興即賴穎賜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蘇志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呂亮毅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賴彥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葉紫光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延長八個月,即自民國109年6月起至110年1月止,共8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0年2月起繼續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30日因右眼視網膜剝離緊急開刀進行右眼視網膜相關手術,手術後因右眼需長時間休息,且因右眼手術後恢復不良,又長時間使用電腦,致右眼產生術後白內障且急速惡化,並於108年7月10日接受白內障手術,術後因雙目視差過大、視力尚未穩定、用眼過度時頭部會疼痛,在家休養一段時間,另因當兵期間長時間站哨導致腰部受傷無法久站及久坐,復經確診為腰椎第3與第5節薦髂韌帶撕裂傷,需施以增生療法(目前無健保給付需自費)加以治療,而因聲請人目前工作收入較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少了約5,500餘元,又需自費支出增生療法治療及相關之交通費用、配合治療之營養補充品,倘依原更生方案履行將致生活陷入不便,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間八個月(即接受增生療法治療一期所需期限),並提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普通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菁英診所診斷證明書、勞務承攬契約書、自費收據、增生療法治療後照顧須知,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八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年9月30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認可確定,上開卷宗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無訛。次查,債務人陳稱其因右眼手術、腰部受傷等而有在家休養、更換工作(原工作約聘期間屆滿)及支出自費療程費用等情事,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間八個月等語,併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自費收據、勞務契約書等件為憑。經參酌債務人所提診斷證明書、醫療自費收據及其勞務契約書,其每月收入較原更生方案認可時每月約少5,556元,惟其平均每月須增加支出交通費、醫療費用、配合治療補充品等至少7,400元等,堪認債務人確因上列事由而突增加支出。綜上,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經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