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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謝忻榆即謝沛彣即謝怡伩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黃怡玲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代 理 人 呂亮毅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代 理 人 陳巧姿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即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4日止),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武漢肺炎疫情延燒,聲請人工作之餐廳生意變差,公司減縮聲請人之上班時數,收入幾乎減半,實無法繳納月付金,顯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2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1月11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認可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新冠肺炎疫情導致餐飲業生意不佳,為眾所周知之事情,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延長2 年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