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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許鴻裕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何宣鋐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七日以一0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十一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自一○九年六月份起開始履行期限延長至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所定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患有腰椎第三節至薦椎第一節間盤突出及神經壓迫疾病,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0日住院,並於109年5月21日接受腰椎神經減壓及內固定手術,因醫囑言術後需休養3個月,致暫時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3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4月17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普通診斷證明書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