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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世界大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俊澤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振宏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繳納管理費用,惟因郵局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所係於新竹縣○○市○○路○○○ 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寄發前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時,其於信封係記載相對人地址為「新竹縣○○鎮○○街○○巷○○號4 樓」,致前開存證信函遭退回,亦有前開信封可憑。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住所送達,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