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49號聲 請 人 曹復傑相 對 人 鄭靜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一三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民事判決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5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3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訴訟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35號提存書影本、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民事判決影本、109年度司執字第13496號執行命令影本、109年度司執字第28876號民事裁定影本、郵政匯票影本、新竹南大路郵局存證號碼第84號存證信函影本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排除侵害回復原狀事件(含107年度竹簡字第215號)全卷、109年度存字第135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09年度司執字第13496號排除侵害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卷,查核無誤。本件本案訴訟已判決確定而終結,且相對人亦已依前揭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執行完畢而事件已終結在案,聲請人亦於訴訟終結後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