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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9號聲 請 人 劉川豪即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川豪(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路○○○ 巷○○○ 號)為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 年9月21日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帳簿憑證明細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身份證明文件及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9 年度司司字第9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並有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股東109 年9 月25日選任聲請人擔任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帳簿憑證明細表及聲請人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聲請人為華夏通訊社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