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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倪惠敏即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倪惠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6樓)為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誠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誠和公司)業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台灣誠和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台灣誠和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並有台灣誠和公司108年4月30日選任聲請人擔任簿冊保管人之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誠和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倪惠敏為台灣誠和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