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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銘森即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因非財產權關係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