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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周廷駿即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志銘(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巷○○○號五樓)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清算完結,爰依法請求指定張志銘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18號清算完結案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張志銘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