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號聲 請 人 葉少娥相 對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參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記載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