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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勞執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7號聲 請 人 羅貴平相 對 人 康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呈烈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調解內容,就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

1 項、第3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資遣聲請人時,未依約定薪資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勞資雙方於109年5月13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和解金新台幣(下同)40萬元解決一切爭議,於109年6月30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詎相對人嗣僅於109 年7月2日匯入10萬元,並未完全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迄仍有30萬元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和解金40萬元解決一切爭議,於109年6月30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內,聲請人並願放棄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其相關所衍生之其他任何一切民事上主張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料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其後僅於109 年7月2日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10萬元後,即未再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亦據聲請人提出其所有銀行薪資存款帳戶資料附卷可佐,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應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金額40萬元扣除上開於調解成立後給付之金額10萬元後尚積欠30萬元部分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對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規定,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黃伊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