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1號聲 請 人 梁美玲相 對 人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貳拾伍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8 月25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承認聲請人於
102 年2 月21日到職,109 年7 月1 日遭相對人資遣,積欠聲請人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7萬0,12
5 元,因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等語,爰聲請如主文所示。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三、查,相對人於107 年7 月1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吳振興為清算人,經濟部於109 年7 月22日以經授中字第10933410520 號函准予辦理解散登記,有109 年10月8 日本10
9 年度勞執字第34號聲請人曾銘賢與相對人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定查詢1 件存卷可稽,則相對人之清算人吳振興委任邱任彰代理相對人處理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事件,程序上要無不當,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承認聲請人於10
2 年2 月21日到職,109 年7 月1 日遭相對人資遣,並積欠聲請人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共17萬0,125 元,經調解委員建議勞資雙方朝關廠歇業及工資墊償方向努力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料核閱無訛,則相對人既承認積欠聲請人上開金額,即負有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之義務,復經聲請人提出其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亦未見相對人於上開調解成立後有匯款給付予聲請人情事,應認聲請人就上開金額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對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規定,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