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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勞執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3號聲 請 人 邱垂逸相 對 人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同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

1 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29,912 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承認聲請人於103 年2 月17日到職,109 年7 月1 日遭相對人資遣,積欠聲請人薪資85,892元、預告工資36,828元、資遣費207,

192 元,總計329,912 元,經調解委員建議勞資雙方朝關廠歇業及工資墊償方向努力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既承認積欠聲請人上開金額,即負有有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之義務,惟相對人於上開調解成立後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復經聲請人提出其所開設凱基銀行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佐,是認聲請人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就上開金額為強制執行,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日期:2020-10-21